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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烃资源评价加工与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化工学会章程》《中国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化工学会烃资源评价加工与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是根据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相关领域的生产、研究、应用及教学的发展需要,由中国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化工学会”)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中文全称为中国化工学会烃资源评价加工与利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IESC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专委会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化工学会理事会党委的规定,设立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专委会受中国化工学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遵守《中国化工学会章程》及其管理办法,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化工学会承担。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本领域化工科技的繁荣和发展、化工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化工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工业应用和技术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创建科技强国服务。

    第五条  本专委会支撑(挂靠)单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邮编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按《中国化工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专委会不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国内外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领域学术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组织编制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及相关领域基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路线图;

    (三)组织研发、推广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新软件等的工业化应用,并且组织相关的评审、鉴定、推广、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探讨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的关键问题,推动相关应用的新突破;

    (四)组织编辑出版专业性书籍,创办公开发行的刊物,建立并发展专委会网站,促进烃资源评价、加工、利用等领域的专业交流和科技进步;

    (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委员和社会的委托,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攻关和咨询服务;

    (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七)发现并推荐科学技术人才;在学会统一领导下开展人才举荐及化工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

    (八)在学会统一领导下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构成应兼顾学科带头人代表性、地区分布、单位类型(产、学、研)等各方面因素。

    第八条  专委会的委员可由单位推荐,也可自行申请加入;经专委会审查同意,报学会批准后,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委员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相关活动,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视为自动退出,并在全体委员大会上通告,并报中国化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活动,优先获得学会的刊物、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等信息资料;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化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委托的任务,为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四)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发展专委会(学会)会员;

        (六)向专委会反映行业、国内、国际研究进展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必须为中国化工学会专业会员,会员会费为每年100元,一次性缴纳5年的优惠会费为300/5年。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委员如果长期不履行专委会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为了推动专委会发展,可设立顾问委员或荣誉委员。由在本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为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委员大会,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化工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专委会的工作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讨论决定专委会的发展规划和基础工作规划;

    (四)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手册等基础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负责提出修改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中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

    (六)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提前请假。主任委员会议由正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并邀请顾问委员参加。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贯彻实施委员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2人,秘书长1人。全体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委会发展个人会员人数的20%,最多不超过60人。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人担任;委员中,一个单位最多两个人。同一个人在中国化工学会其它专委会中担任负责人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资深的在职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化工学会批准,经专委会委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委员会任期每届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化工学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届满前半年,请化工学会有关业务部门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专委会按程序对换届工作做出安排,对不能承担专委会工作的委员、秘书长,应予以适时调整。调整、增补人选应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专委会是学会的组织基础,须在本领域体现一定学术引导和组织影响力,有良好的会员基础。基本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每年制定会员发展和服务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员,依照《中国化工学会会员条例》,统一纳入学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专委会在学会设立管理账号,管理和查询所发展会员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授权范围内,专委会代表学会依据学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留存会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在学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元的会员服务,不断提升会员服务水平。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开设银行账户。专委会业务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实行学会和专委会双重监督,定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费返还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化工学会委托任务经费拨款;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他用。专委会经费支出审批、经办人员和权限由主任委员会确定,审批人员限定一人,并书面报送学会备案。

    第七章   工作条例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修订,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支撑(挂靠)单位同意,报化工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即为终止。专委会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进行的调整或撤销,由学会理事会按照程序予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相关事业。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于2021320日经专委会第一届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报支撑(挂靠)单位同意,报化工学会2021320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化工学会章程》等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化工学会烃资源评价加工与利用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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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烃资源评价加工与利用专委会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 Processing and Ut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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